【案情介绍】
谢某与我市A包装公司于2016年12月30日签订劳动合同一份,劳动合同期限从2017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合同约定谢某从事管理工作,月工资5000元。谢某陈述,因公司从2016年7月开始就没有实际经营,公司场所对外出租给其他公司,其每天工作内容为负责公司的日常管理,包括租户水电费收取、房屋修补、处理租户之间的纠纷及协调,每月除周末外基本都正常上班,公司没有向其支付过工资。谢某于2021年3月18日向仲裁委提起仲裁,要求A包装公司支付2017年1月至2021年2月的工资共计24万余元。A包装公司在开庭审理日未到庭,但经仲裁员电话联系A包装公司表示认可谢某工资未发放的事实。庭后,经仲裁员核查,谢某的社会保险和个人所得税一直由A包装公司的另一关联公司缴纳支付,而A包装公司前段时间因债务纠纷通过法院执行程序拍卖了土地。
【处理结果】
申请人谢某撤回了仲裁申请。
【案例评析】
在处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涉及工资支付的仲裁请求,仲裁委一般应先确认双方的劳动关系。在本案中,虽然申请人谢某提交了劳动合同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但确认劳动关系不能仅凭一份劳动合同作出最终判断,同时也不能仅依据当事人的确认、承认或者事后制作的材料确认劳动关系。劳动关系最终的确认需要结合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主体资格、双方劳动用工管理隶属性、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经济属性和劳动者提供的劳动工作内容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本案中,A包装公司于2016年7月开始就已停止经营,谢某在实际工作中根本不受A包装公司的劳动用工管理。同时,在长达4年多的时间里,谢某在未领取一分钱工资的前提下,仍愿与A包装公司建立劳动关系从事劳动,本身双方之间就缺乏经济属性,不符合常理。
考虑到A包装公司近期涉及债务纠纷,仲裁员怀疑谢某与A包装公司可能涉及虚假仲裁,在仲裁员释明相关法律及政策后,谢某表示再找A包装公司进行协商,后谢某表示其与A包装公司私下达成和解协议,该案以申请人谢某撤回仲裁申请结案。
近年来,社会上出现了一批伪造相关仲裁证据,虚构工资债务的虚假仲裁案件,这类虚假仲裁行为既严重损害其他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也严重影响了仲裁部门的正常仲裁活动,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仲裁委提醒广大劳动者,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申请是劳动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参与调解仲裁活动一定要做到诚信为上。
来源:市和谐劳动关系三方四家